1.標準品,即是標準物品,作為一種衡量標準,如果用在藥物方面,則為含量測定中的標準含量。標準品包括化學計量標準品、冶金標準品和藥檢標準品。采用生化方法來測定,國家規定的標準品共有15種,林可酶素、新霉素、大觀酶素、太樂菌素、鏈霉素、卡那霉素、絨促性素、鹽酶素、桿菌肽鋅、吉他酶素、安普酶素、紅霉素、合成縮宮素、慶大霉素、渡毛化苷G。
2.對照品,是指用于鑒別、檢查、含量測定和校正檢定
儀器性能的標準物質。采用化學方法來測定,即是一般
儀器的都叫做對照品,國家規定的有107種,包括地塞米松、土霉素、阿莫西林等等。
但標準品和對照品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藥典凡例中有明確的定義:標準品是指用于生物鑒定、抗生素或生物藥品中含量或效價測定的標準物質,以效價單位(U)表示,而對照品系指用于鑒別、檢查、含量測定和校正檢定儀器性能的標準物質。文獻中經常混淆了這兩個概念,認為標準品就是對照品,是同種物質的不同提法,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誤解,可能是有的藥品既有標準品,又有對照品。例如,非那西丁當用作熔點校準物質時,用熔點標準品,測定含量時,用對照品;當用微生物法測定頭孢克羅效價時,用頭孢克羅標準品,用HPLC或UV法測定時,則用對照品。
兩者混用:
對照品或標準品混用,即將對照品或標準品用于不是其標定方法的含量測定,是藥品檢驗中經常出現但未引起重視的一個問題。盡管同一批對照品不同標定方法的含量有很好的相關性,但并不完全相同,有時差別會很大。如英國Glaxo公司提供的頭孢呋肟酯對照品,HPLC標定為96.9%,供含量測定用;UV為98.8%,供溶出度測定。雖然中國藥典凡例明確規定衛生部所發對照品僅用于正文中所規定的分析方法。但由于:
(1)衛生部提供的對照品使用說明書不夠詳盡,大多無對照品質量要求及標定方法;
(2)對對照品或標準品的正確使用缺乏認識;
(3)日常科研中極難找到相應的對照品;
(4)中國藥典正文中也常存在對照品混用的問題,如常將含量測定用的標準品或對照品用于溶出度檢查,而含量測定方法與溶出度分析方法又不同,故極易引起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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